《课堂笔记》精选之《知识产权法》
来自昆明中法网分校法之桥教育内部资料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又被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其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垄断性民事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1.知识产权原则上是财产权,只在著作权中有所例外。著作权中包含有四项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作为财产权是可以转让或者交给他人行使而自己收取对价的,相反作为人身权是无法转让的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2.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和对世权,这一点使得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而与债权相区别。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也是采取支配权的法律保护措施,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方式。与请求权不同,作为支配权的知识产权具有对抗任何人的效力,任何人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而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若构成侵权则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其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其二,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在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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