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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之《商法》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2-19    字体:
法之桥内部资料《课堂笔记》之《商法》
昆明中法网分校法之桥教育《课堂笔记》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见票或于确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包括:
  1.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仍有例外情况,不能将“无因性”绝对化。(结合下文“票据抗辩”)
  【例题】(2007/3/71)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2.票据是要式证。
  3.票据是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4. 票据是设权证券、缴付证券(略)
  5.票据是流通证券(略)
  6.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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