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之《民法》
昆明中法网分校法之桥教育内部资料《课堂笔记》
土地承包经营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特征
1、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2、 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3、 该种权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是可以转让的权利
4、 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签订承包合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无须登记,承包经营权从合同生效时取得。但是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流转
(一)流转方式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通过拍卖、招标等有偿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出资入股。
(二)程序
1、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的仅需要签订书面协议。
2、发生物权变动的流转: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消灭
1、期限届满
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继续承包的,则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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