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案案例15-3——“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
三:涉及“以房抵债”协议性质的区分
C公司与D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公司将供水大厦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D公司。D公司进场施工完毕、C公司投入使用后,C公司与D公司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以C公司的供水大厦A座9层房屋抵顶部分工程款。其后,C公司既未及时向D公司交付约定的抵债房屋,也未向D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欠款。D公司向法院诉请C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利息和违约金。C公司认为《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系补充协议性质,构成对工程款清偿方式的变更,D公司只能向其主张交付供水大厦A座9层房屋,不能再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欠款、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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