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刑案案例11——抢劫罪案
案例
犯罪嫌疑人毕某(另案处理)与其朋友梅某每人出资4.5万元,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在汉东省京州市河东县王海处购得和田玉原石一块,二人商议将该和田玉原石出卖后,平分所得。毕某见和田玉升值空间大,产生独占该和田玉原石的想法,谋划由他人假装抢劫自己的假象。毕某将此想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另案处理),李某表示同意。李某又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称有人持有一块和田玉原石很值钱,两人将其抢来,并隐瞒了这是毕某授意。
某日上午,趁梅某外出与他人吃饭之机,毕某打电话给李某,让其速来按计划对自己实施抢劫。11时30分许,李某、王某来到毕某、梅某在河东县的临时住处(毕某朋友的空置房),李某在门口望风,王某敲开房门后进入屋内,用拳头击打毕某脸部,致其口腔内壁黏膜裂伤、左脸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劫取放置在房间的和田玉原石,并将其交给在门口望风的李某,后二人逃离。毕某打电话给梅某,告知其和田玉原石被抢劫,后二人报警。经价格鉴定,和田玉原石价值人民币9万元。
控方: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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