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民法考点荟萃
「民法核心考点一讲」根据民法理论,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不得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好意施惠关系本身虽不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但须有独立的侵权事实发生,否则,仅一方当事人违反好意施惠中的约定或者承诺,不构成侵权。[真题]2010年卷三第1题A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讲」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区别:1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2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不影响效力。
「民法核心考点第三讲」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的利益归属于本人);3、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并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真题]2008年卷三第55题
「民法核心考点第四讲」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注意]规定虽有不妥,但考试必须以此为准!{真题}2007年卷三第7题
「民法核心考点第五讲」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1、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2、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特别注意]第三个要件最为重要!{真题}2007年卷三第2题B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六讲」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三种情况下享有复任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第三人作为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第一,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第二,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第三,紧急复任权。{真题}2011年卷三第4题B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七讲」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结论}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更应作严格的限制。[真题]2011年卷三第2题B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八讲」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注意]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概念。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法核心考点第九讲」代理指代理人基于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间接代理。[真题]2012年卷三第53题AB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讲」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会发生概括继承的规则。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人法定承受。 {结论}若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则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后来甲死亡,则继承人丙若未放弃继承的话,会替代甲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当事人为丙和乙。 [真题]2012年卷三第56题B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一讲」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结论}如果不具备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就不会无效。 [真题]2012年卷三第11题A选项 2008年卷三第7题A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二讲」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该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3、该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4、该事实发生的原因须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5、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 {结论}1、如果构成情势变更,则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2、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也不属于不可抗力,更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举例]如国家废止司法考试制度 {真题}2012年卷三第11题C选项 2012年卷三第60题CD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三讲」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论}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自己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真题}2011年卷三第57题A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四讲」1、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2、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注意:此考点为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新增考点,2014年仍将是热点。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五讲」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真题}2008年四川地震延期卷三第6题 [特别提示]这个条文最近几年考察比较频繁。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六讲」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结论}只能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和侵权![真题]2007年卷三第19题D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七讲」买卖不破租赁的实质是"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变,自动更换出租人,将出租人换成新的所有权人。"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真题]2008年四川延期卷三第56题c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八讲」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结论]这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真题}2009年卷三第10题C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十九讲」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论]非法转租即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合同无效,但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非法转租转化为合法转租(转租合同自始有效){真题}2011年卷三第57题B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讲」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结论]顺序履行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后履行一方行使。{真题}2011年卷三第14题A选项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一讲」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二讲」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论]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三讲」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注意]1、考试时,若题干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保证。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四讲」保证期间的作用: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1、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效力: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五讲」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真题]2008年卷三第6题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六讲」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保留所有权买卖)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论]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无适用的余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七讲」根据买卖合同解释13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论]在途货物买卖,若符合以上条件,合同成立时不发生风险转移。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八讲」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论]1、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2、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该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经成立,风险也不转移。
「民法核心考点第二十九讲」在下列四种情形下,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不知房屋已经出租而善意购买房屋,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民法核心考点第三十讲」1、下列两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2、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做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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