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提第二次审议 自然人不得作慈善信托受托人
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此次修改,对我国刚刚起步的慈善信托缩小范围,删去自然人可以作为慈善信托委托人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报告时介绍,慈善财产用于何处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问题。草案此次修改,将“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单独设章,并对慈善信托内容加以明确。
草案一审稿时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慕捐的方式及其地域限制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公开募捐,难以限制也没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李适时表示,草案此次修改,吸收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力度,特别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慈善帮扶力度,规定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针对当前各方面反应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增加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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