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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12-25    字体: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各民族共谋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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