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避
一、回避的概念和回避的适用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査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能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不论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就有作证的义务,其证言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厂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六)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七)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三、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3、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四、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期间
1.侦查、起诉阶段的回避。
2.审判阶段的回避。
(二)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免影响及时收 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
回避的审查决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4)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三)回避决定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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