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0871-65361798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法检: 精品课程    考试大纲    招考公告    考试动态    成绩查询    试题解答    报考指南    简章专区    
精品课程
2015年云南省法检考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11-8    字体: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1、【答案】 A。【解析】此题测试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问题。所谓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或变更;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处理。但是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因此此题选A.

 

  2、【答案】A。【解析】此题测试个人合伙关系中的出资方式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定各自提供资金、事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可见,个人合伙出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和劳务。因此此题选A.

 

  3、【答案】。【解析】此题测试法人、个体工商户人身权的内容问题。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身份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专属的人身权,而经营权则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因此此题选D.

 

  4、【答案】A。【解析】此题测试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问题。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动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受让人就成为该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在本题中,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因此此题选A.

 

  5、【答案】B。【解析】此题测试要约的生效时间问题。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但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有两种要约不可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因此此题选B.

 

 

更多真题及法检考试资料,请咨询0871—65361798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2016年法之桥教育省公务          下一篇文章: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0871-65361798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18002329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