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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面试相关的罪名【十八】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6-3    字体:

过失致人死亡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李某,身患残疾,平日与被告人张某交恶。一日,被告人张某去赶集经过李某家门口,李某无故对张某指桑骂槐,张某没有理会李某,李某于是捡起一块石头扔向张某,张某躲开了,李某又捡起一块石头准备朝张某扔去,张某于是上前去抢李某手中的石头,二人在争抢过程中,张某猛推李某一把,李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脑勺撞在一块石头上,当时被撞出了血。张某看见李某受伤躺在地上就转身离开了。当晚,李某因颅脑受到撞击损伤而死亡。

二、争议焦点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身患残疾,其行为已不能自控的情况下,仍然猛推李某,致使李某后脑勺受到撞击而死亡。被告人张某在猛推李某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李某受到意外撞击而死亡,但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对张某从轻处罚。

三、案件评析

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张某和李某在推搡过程中,张某把李某推到在地,致使李某头部撞在石块上受伤,其健康权和生命权处于危险状态,张某负有积极救助李某的义务,但张某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选择离开,由于张某的离开导致李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张某主观上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李某受伤并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义务来源通常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由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从表面来看,张某由于先前推倒李某致使李某生命处于危险境地的行为,从而产生了负有积极救助李某并防止其受伤或者死亡的义务,但张某没有积极履行救助的义务,导致李某受伤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张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张某并没有救助李某的义务,张某先前猛推李某的行为,是张某的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并且我们通常知道,行为人在实施侵权时,其侵权人的权利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也就是说,张某把李某推倒在地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第二种意见,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此,笔者另有看法。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从本案来看,张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那就是猛推了李某一把,在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张某还是一般人都不可能预见到推别人一把会导致死亡的后果,并且张某推李某是为了抢李某手中的石头,制止李某继续实施侵害。对张某来说,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缺乏意识上的因素的,应该算作意外事件。但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毫无异议的。我们知道刑罚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对行为人的处罚适用其他法律都不足以惩戒时,才可动用刑罚。而在本案中,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足以达到惩戒目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此,笔者表示赞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起因上,有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间上,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对象上,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限度上,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纵观本案,先是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张某辱骂和扔石块,李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和身体健康权,并且侵害正在发生还未结束,张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李某的非法侵害,而上去抢李某手中的石块是为了制止李某的继续侵害,是出于必要。双方在争抢石块过程中,李某不撒手,张某就猛推李某一把致使李某撒手,其行为显然没有明显超出的必要限度,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虽然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后果,但张某只实施了一个推人的行为,而不是打击、伤害等追求或放任李某死亡的行为,李某的死亡对张某而言是意外,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值得注意的是,李某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实践中那些严重暴力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李某只是骂人和扔石块,对此,可否适用正当防卫?答案是肯定的,不管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多么轻柔,只要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就有实施正当防卫的理由,只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对防卫人来说,我们应该分析其行为,而不是关注其结果,只要防卫人的行为在一般人看来,是出于必要且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了其他严重的意外后果,我们也不能认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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