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1.胡某,男40岁,某县信用社会计。胡某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2月间,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冒领储户存款,收款不入账私开现金支票取款及伪造账单等手段,先后侵占信用社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案发后,胡某所得赃款未得退还。
【分歧意见】:
(1)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认为应定侵占罪
案例62.尹某,男,45岁,某地区行政专署干部。朱某于某年3月向公安机关递送了去香港探亲申请,至4月仍无消息,后朱某通过李某找尹某帮忙。尹某于同年5月带朱某、李某到有关部门反映,询问,并于7月10日促成朱某赴港。朱某为酬谢尹某帮忙,曾先后六次送给尹某财物合计人民币9千余元。
【分歧意见】:
(1)认为尹某巳构成受贿罪
(2)认为尹某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因而没有构成犯罪
案例63.某甲,男,31岁,某派出所民警。民警某甲执行任务将一醉酒人某乙带回派出所。行至一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机处时,乙抓住一女工的手说:“大姐,救救我。”甲认为乙要耍流氓,即喝令乙放开手,乙放开手后踉跄几步,靠在墙上喘息。某甲上前用右手抓住其肩猛拉一把说:“快跟我走!,,乙由于醉酒,自控能力减弱,又踉跄几步(约1.48米),摔倒后趴在控拌机旁一滩水中(水是搅拌机流出的混凝土浆泥沙混合物,水深15米,面积约10平方米)。甲赶上前去拉住乙衣领喊他起来,这时有人喊水中有电,甲只好将手缩回。当关电闸后将乙从水中拉出时,乙已经停止了呼吸。经医生鉴定:乙是由于水进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分歧意见】:
(1)某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2)因属意外事件,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64.陈某,男,51岁,某县山村农民。1997年冬,陈某想盖房子,但村委会未批给他自己选好的地址,陈某认为是村支部书记马某故意卡自己。1998年春节过后,陈即向乡、县政府写信,揭发马某”以抓计划生育为借口,收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财物,并挥霍浪费集体钱粮”等问题。经有关部门调查,有少数问题属实,对马某进行了批评。马某知道是陈某揭发他以后,便多次借故刁难陈某,并鼓动几个人辱骂陈某。陈某见马某不仅未下台,自己反而更受欺侮,便产生了将马某整死或整残的念头。1998年7月12日,陈某听说邻村有个神汉柳某能用”邪法”把人整死,就去找柳某询问。柳说:“我只要捏一个想整死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扎上一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陈某即提出把马某整死的要求,柳满口答应,但提出要陈某付500元钱。陈答应先交300元,待事成后再交200元,两人还签了合同,内容为,柳负责用”邪法”将马某整死,事成后,陈付给柳500元。如果只是整残,就只付给300元,之后,陈即领着柳暗中指认了马某,让柳照马某的外貌捏面人,陈某回到家中,即耐心等柳的佳音。一周以后,柳因赌博被抓,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杀人合同,即将陈罪大人柳二人一起拘留。
【分歧意见】:
(1)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2)陈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对其宣告无罪
案例65.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住公寓欲实施抢劫。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汲某家中,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
(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
案例66.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汽车刚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当追至某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张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张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张某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
(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案例67.高某和孙某、朱某等五人到歌厅唱歌,要了小姐、二人换了几回小姐。经理吴某过来问情况时,高某对经理说:“老板,你这里全是男服务生,正好我有两个小兄弟也来北京找工作”,经理说:“我们可养不起。”吴某走后,高某唱歌时不慎将茶几碰倒。服务生收拾后又重新上了酒水。后歌厅经理吴某给“大明”打电话,称歌厅有几个人要闹事,让“大明”过来把事摆平。过了十几分钟,“大明”带来两个人,并进包间看了看,后又打电话叫来了四、五个人,坐在大厅。之后,高某感觉不好,也让朱某叫点儿人来。朱某出去打电话,其间高某两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孙某出屋上厕所时,见大厅里有10个人左右,之后孙某就出歌厅找到朱某,让其叫人,朱某则让孙回家取“家伙”。孙于是打车回到暂住地,拿了一把切西瓜刀、一把菜刀、一把折叠小刀和一把锤子,又回到歌厅,见朱某还在外面打电话,朱让孙先把东西拿进去。孙就进歌厅的包间说,“我见外面有三、四个人总往咱屋内看,是不是因为刚才换小姐的事。他们以为咱们是来闹事的,用刀防着点。”之后孙递给了高一把切西瓜刀,给了另两人一把锤子和一把小折叠刀,孙某自己留了一把菜刀。约20分钟后,进来七、八个人,双方发生争执,高某称对方用茶杯打他,胳膊、肚子被扎,捂着肚子躺在沙发上了。高某这时打电话报警。对方听见报警就全跑了。后经现场勘查,歌厅经理伙同“大明”纠集的人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左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其他涉案人员均在逃。
【分歧意见】:
(1)高某、孙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2)高某、孙某的行为系聚众斗殴
案例68.罗某在明知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的情况下,仍持该卡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帮杜某等取走人民币4.5万元,后被查获。
【分歧意见】
(1)罗某属抢劫罪的事中共犯,对其应以抢劫罪论处
(2)罗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69.金某夫妇去上海参加儿子的婚礼,临行前委托其同事李某帮他们照看住宅。李某在金某家书房内翻阅杂志时,发现书中夹有现金1万元,于是,李某将这1万元现金拿走,并伪造金某家“被盗”的现场。金某夫妇从上海回家,李某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金某夫妇发现夹在杂志中的现金1万元不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意见】:
(1)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2)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3)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70.杜某无意间在路上捡到一张医保IC复合卡(具有信用卡功能)。在路过自动取款机时,试着将信用卡插入ATM机中,随意输入6位密码,发现该卡竟然可以使用,卡内余额为300元。杜某将300元取出后,发现卡内的金额竟然增加了许多,并且越取越多。后杜某在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多次取款,并未遇到任何障碍。杜某在几天之内总共取到60多万元。直到9月24日,银行工作人员才发现该卡的交易出现异常,当杜某再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经调查发现,该卡原持卡人陈某在一个月前遗失该卡,随后向银行进行了挂失。但因银行的系统出现故障,杜某才可以无限制地取钱。
【分歧意见】:
(1)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杜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杜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案例71.程某在某银行的甲储蓄所取钱时,由于储蓄员的疏忽大意将程某所持的账户余额多输入3.6万元,程某发现后于当日在该银行的乙储蓄所取走其中的3万元。该银行在当晚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将程某捉获并追回全部款物。
【分歧意见】:
(1)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构成侵占罪
(3)程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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