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1.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分歧意见】: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
案例52.被告人张某患有”梦游症”。某晚,张某持刀将其妻砍死。第二天清早醒后,发现其妻死亡,却不知是自己所为,因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确认张某是杀妻之凶手。据张某回忆说,夜里梦见自己在烈日下赶路,口渴难忍,后来到一片西瓜地,遂用刀割下一个。
【分歧意见】:
(1)认为梦游症不是精神病,张某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53.李某,男,39岁,机关干部,平常从不饮酒。某日,李某参加同学聚会,李某喝了半斤白酒,又喝了5瓶啤酒。席间李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多用刀朝在座的人乱刺,当场刺死一人,刺伤四人,行凶后,李某昏睡于酒桌旁,过后不久即被拘留。归案后,李某说他对杀人及伤人过程和情节不能回忆。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李某系病理性醉酒。
【分歧意见】:
(1)认为对上述案件中李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认为李某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54.范大鹏,男,33岁,工人。1979年10月3日,范某领着4岁的儿子在公园的电马上玩耍,因为儿子与一个和他同龄的男子孩争座位,从电马上摔了下来,头上磕起了一个大包。范某十分生气就拉过那个男孩打了他一记耳光。男孩的母亲见状就质问范某,为什么不问青仁皂白就打她的孩子。这时男孩乘机在范某的手腕上咬了一口,范某十分恼怒,顺手用力将孩子推了一把,男孩踉跄了几步人倒在地上,头部正好撞在了石阶一个破裂的角上,当场鲜血直流,造成神经受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
(1)范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范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意外事件
案例55.谢某,男,30岁,个体木匠。李某,男,29岁,农民.某年夏天某晚,谢某李某因赌博输钱而共同商议拦路抢劫。当夜十时许,二人在某公园后山小路旁守候,恰逢谢某之妻周某从朋友处抄近路回家。二人即起歹意,谢某言送上门的妞子,管她有钱无钱,弄来玩玩再讲。李某即道,我去弄来。李某悄悄接近,从背后卡位周某脖子威胁说,要命就不要出声。同时拉扯周某的外衣堵位其嘴.蒙住其头部。这时,谢某也上来一起连拉带拖周某于山坡树丛。李某对谢某言大哥你先来,于是二人进行了轮奸。奸后,二人便在周某的衣里搜索钱财,周某挣扎着拉掉蒙头塞嘴的外衣,边穿裤子边哭骂。谢某发觉不对头,即上前扶起周某,认出是其妻,随转身猛击李某一耳光,臭骂其瞎了眼。李某自感不妙,即到派出所自首。
【分歧意见】:
(1)从为可以不对谢某以犯罪论处
(2)认为应定强奸妇女罪
(3)认为应以强奸妇女(未遂)罪进行处罚
案例56.甲乙丙三人为同事。甲对丙有仇常存杀丙之心。后乙又与丙结仇,并向甲流露出杀丙之意。甲不置可否,故作漠然之态。某日,乙丙二人互殴一场,之后乙的反应激烈,准备晚上杀丙。甲知后,晚上在乙前往犯罪地点杀丙时暗自跟踪乙。乙在实施加害丙过程中手中匕首被丙打落掉至甲藏身处,甲见乙失去凶器后难能杀死丙,便将匕首拾起悄悄扔至乙的脚下,乙拾起匕首向丙猛刺数刀,至丙死亡。
【分歧意见】:
(1)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3)认为甲的行为是单独而非共同犯罪
案例57.甲欲杀乙,同时知道丙与乙有仇,便想利用丙杀乙。在某次聚会上。甲明知丙在隔壁房间,但佯装不知,故意和他人,大谈乙的为人并捏造乙和丙妻有不正当关系,而且在谈话中还透露乙每天早晨有长跑的习惯,常经过某偏僻处等。甲的谈话激起了丙对乙的愤怒,而且,也为丙提供了选择犯罪时间、地点等信息。于是某日清晨,丙在一偏僻处将正在晨练的乙杀死。
【分歧意见】:
(1)甲不构成犯罪
(2)甲构成犯罪
(3)甲构成共同犯罪(片面共犯)
案例58.温某在施工现场负责管理爆炸物品。1998年2月一次收工时,工人邱某将放炮剩余的30多个雷管交给温某。温某擅自将雷管带回家中,并在除夕之夜将其中一个雷管点燃爆炸,当即将右手三个指头炸伤。温某一气之下,将剩下的雷管全部扔到电业局工程处后院墙内,后被学生刘某、龙某、梁某等人拣去当“剌花炮”玩。刘某用火药枪顶着雷管放了一枪,造成三个手指头被炸掉,左眼眼底震伤。龙将雷管扔到其兄家炉子里,雷管爆炸后,左眼被炸伤。
【分歧意见】:
(1)温某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2)温某应定过失爆炸罪
案例59.1998年8月5日8时许,杨某(已处理)与邻居邹某、叶某等人到市人民会场准备买电影票看电影,看到李某正在该处出售高价电影票。杨某见李某手上戴有一块瑞士手表(价值1800余元),便剩人多拥挤之机,将李某手上表带拉断,把手表抢走。杨某抢手表时,被旁边的两名男青年看见,这两名青年即拦住杨某以买表为名,将表拿到手,并以150元钱作价,要杨某把刚抢得的手表卖给他们,杨某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此时,郭某走上耒询问,得知手表是杨某抢来的,郭某即从两名男青年手中把杨某抢得的表夺走。次日,郭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1)郭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2)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案例60.杨某,男,41岁,某县人民法院院长。犯罪分子杜某多次窜入某县人民医院女病房,冒充医生进行犯罪活动,先后奸污患病女青年一人,猥亵患病少女、病妇、产妇各一人。杜某被病人私医护人员抓获,扭送县公安局拘留审查,后被逮捕。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判处杜某有期徒刑3年。杜某的分亲系省石油建设公司党委书记,母亲系公司教育科科长。为了使犯法的儿子逃避法津制裁,他们利用职权,非法占用招工指标13名,贿赂杨某和某些干部。杨某指令承办这一案件的审判员齐某将判决压下来不予宣判,自己以法院的名义写报告给有关领导干部为杜某开脱,要求批准对杨“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分,并最终对原判有期徒刑3年的杜某,改判免予刑事处分,教育释放
【分歧意见】:
(1)认为杨某构成了包庇罪
(2)认为杨某构成丁徇私枉法罪
案例61.胡某,男40岁,某县信用社会计。胡某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2月间,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冒领储户存款,收款不入账私开现金支票取款及伪造账单等手段,先后侵占信用社存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案发后,胡某所得赃款未得退还。
【分歧意见】:
(1)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认为应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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