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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复习之特殊侦查措施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3-30    字体:

 

特殊侦查措施

  特殊侦查措施,是指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于普通侦查措施而具有高度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具体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一)技术侦查

  1、案件范围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期限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3、材料的保密运用等

  (1)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秘密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秘密侦查包括卧底侦查、化装侦查、诱惑侦查。秘密侦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1、只能是基于查明刑事案件案情的需要,而不能用于查明案情以外的目的。

  2、必须基于侦查的必要性。

  3、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并派有关人员实施。

  4、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三)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有关线索或者查获毒品等违禁品,在保密的前提下对毒品等违禁品或者有关人员进行严密监视、控制,按照犯罪分子事先计划或者约定好的方向、路线、地点和方法,顺其自然,将毒品等违禁品“交付”最终接货人,是侦查机关能够发现和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的整个侦查过程。

  1、控制下交付只能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实施。

  2、控制下交付只适用于涉及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

  (四)证据材料的运用

  采取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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