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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解答
 2011年云南省法检面试刑法考题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1-10-29    字体: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
  
  专题一:抢劫罪
  
  一、法条: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解析:户
  
  公共交通工具
  
  多次或者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
  
  持枪
  
  特定物资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已满十四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对财产一般是出于希望的故意,对人身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的态度)
  
  因此:(1)为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
  
  3、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抢劫罪的目的行为)
  
  (1)暴力方法,指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但不要求事实压制了对方的反抗)(2)胁迫方法,是在指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3)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的。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人,主要包括行为人自己当场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产;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等行为之际,乘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财物;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但是:行为人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时失落财物,行为人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宜认定为强行劫取财物,即不宜认定为抢劫既遂(宜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张明楷观点。
  
  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以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注意:抢劫罪归类为侵犯财产罪)
  
  4、客体:侵犯公私财产权。
  
  三、事后抢劫的认定:
  
  1、法条:《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 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四、例外情况(立法特例)
  
  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论处。
  
  专题二:抢夺罪
  
  一、法条: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已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客观方面: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具体表现为: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而夺取,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抢夺的力是作用在财物上。注意:由于用力过猛意外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
  
  被害人身体不好或者年老体弱,遭抢后摔倒致死的情况……,数额不够大,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论处,如果数额也较大,又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驾驶车辆”抢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定罪从重处罚;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A、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B、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C、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数额较大:人民币500元——2000元;
  
  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客观方面不同:抢夺行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被害人是来不及反抗;抢劫罪是被暴力压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3)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权;
  
  (4)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和抢夺罪在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表现在,两罪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两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体现在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夺罪故意的内容比较单一,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公然抢夺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产权被侵害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即,实施抢夺的行为人仅仅对他人财产权受侵害这一结果是故意的。抢劫罪的故意内容则较为复杂。因为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之对应,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应表现为对侵犯这两种客体的损害事实(即危害结果)都存在故意。稍有不同的是,对侵犯财产权的危害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侵犯人身权的危害结果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以采取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为例,其主观方面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其发生;也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受侵犯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专题三:敲诈勒索罪
  
  一、 法条:“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 构成要件
  
  1、 主体:一般主体
  
  2、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当场或者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当场遭受的恶害只能是暴力以外的内容)
  
  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
  
  威胁的种类没有限制(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
  
  威胁的方式没有限制:明示、暗示、语言、文字、动作手势等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处分其数额较大的财产。
  
  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4、 客体:公私财产权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应定本罪;
  
  (2)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只要没有超出权利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一般采用无罪说;
  
  但是:如果甲盗窃了乙的A财物,乙采用胁迫手段取得B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有威胁的手段,被害人常常都是被迫处分财产,但二者也有严格的区别:
  
  (1) 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
  
  抢劫罪:只能以暴力侵害相威胁,且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威胁内容基本没有限制,暴力内容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2) 该暴力伤害的实施是否具有当场性
  
  抢劫罪:当场威胁,能够立即实现,具有现实性
  
  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能是通过电话、书信甚至第三者进行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或者当场实现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恶害
  
  (3) 非法占有财物是否当场实现
  
  抢劫罪:只能当场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
  
  以上三步如同时是肯定的回答,则属于抢劫罪问题,反之。可能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
  
  4、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都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产,二者的区别在于:
  
  (1) 是否实际绑架他人,即是否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
  
  (2) 敲诈勒索罪是向被害人本人发出勒索财物的威胁,而绑架罪则是向关心、爱护被绑架人的相关人员甚至单位发出威胁,即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
  
  专题四:盗窃罪
  
  一、法条: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构成要件: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违禁品。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10条、第26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
  
  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2)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A、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的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
  
  B、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范围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如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
  
  C、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如飞机上乘客的手提行李,不论放置于何处)
  
  D、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
  
  E、即使原占有者丧失占有、但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
  
  F、关于死者的占有性质:
  
  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财物的:认定抢劫罪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或者是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产:有两种观点:肯定死者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否定死者的占有,成立侵占罪。张明楷观点:采取否定说,因为死者已经死亡,客观上不能再继续支配财物,也没有支配财物的意思,而且,死者身上或者身边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是相同的。
  
  (3)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的或第三者(包括的单位)占有。
  
  A、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不限于秘密窃取;
  
  B、公开窃取也构成盗窃;
  
  C、窃取行为时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比如: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便不是窃取的行为)
  
  (4)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数额较大:500元—2000元以上;
  
  B、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论处: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C、多次盗窃: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以盗窃罪定罪论处。(但要综合考虑数额、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的数额)
  
  2、主观方面为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三、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的,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反之,只能成立盗窃罪;
  
  3、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在原处附近的,车辆未丢失,一般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但并不排除成立数罪的可能性;
  
  5、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6、实施盗窃犯罪的,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
  
  四、盗窃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
  
  专题五:诈骗罪
  
  一、法条:《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使用欺骗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从形式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骗的行为、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语言欺骗,也就、可能是文字欺骗。
  
  (2)欺骗行为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受骗者只能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产。
  
  (4)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5)欺骗行为必须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正确区分与盗窃罪的界限。
  
  1、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3、机器不可能被骗,利用他人的支付凭证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专题五侵占罪
  
  一、法条: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依照
  
  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条罪:告诉才处理。”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遗忘物: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脱离侵占物得行为,也是取得行为,即据为己有的行为;
  
  (2)行为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受委托而占有);
  
  (3)行为内容是侵占;
  
  数额较大:司考事务为5千元---1万元
  
  2、主观构成要件: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案例:1、甲在8楼阳台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叫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检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过多方巡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
  
  2、甲受雇于乙在乙家做保姆,乙将出国半年,叮嘱甲“看好家”。在乙出国期间甲将乙的财物拿走。甲的行为?
  
  第二节:侵犯自由罪
  
  专题一:非法拘禁罪
  
  一、 法条: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 构成要件:
  
  1、 客观构成要件: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1)“他人”,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以意识活动自由为前提;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
  
  (2)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方法没有限制,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 “隔离审查”。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于他人身体,一类间接拘束他人身体。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
  
  因此:A: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
  
  B:公民的扭送权:刑诉法的规定
  
  C:依法收容精神病人
  
  D:依法拘束凶暴的醉汉的人身
  
  E:被害人真实意思承诺
  
  2、 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 非法拘禁的认定: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
  
  2、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3、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4、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 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诉的情形。
  
  非法拘禁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依据与其有关规定处理。
  
  1、 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 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的、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5、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处于杀人故意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6、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必须适用刑法第238条第1、2款的规定。
  
  专题二绑架罪
  
  一、法条: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做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得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1)他人: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
  
  (2)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3)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
  
  是目的犯,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具体包括:通常是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其他不法利益。
  
  2、主观构成要件:
  
  (1)具有故意,行为人对于侵害他人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
  
  (因此,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
  
  (3) 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3、客体:本罪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因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为复杂客体。
  
  4、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一般对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
  
  2、“杀害被绑架人”包括
  
  (1)为勒索财物绑架人质,杀害人质后勒索财物的;
  
  (2)因勒索条件未得到满足而杀人质的;
  
  (3)勒索到财物为灭口而杀人质的;
  
  3、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债务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四、绑架罪的既遂
  
  通说以实际控制或者劫持了人质为构成既遂。
  
  专题三刑讯逼供罪
  
  一、法条: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逼供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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