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案案例16——情势变更案
案例
某电力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光伏组件订货合同》,约定某太阳能公司向某电力公司提供单价每组1.65元,总价667764286元的光伏组件,用于某电力公司承包的海外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单价及总价固定不变;供方随意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承担合同额30%的违约责任;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剧烈等不可抗力的市场因素导致供方无法如期交货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一致且需方同意免除供方违约责任的,需方不得再以供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供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后某太阳能公司以国家实施能耗双控政策等导致光伏行业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上调价格,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太阳能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某电力公司另行与案外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共计支出770947005.94元货款。
某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太阳能公司支付违约金200329285.8元。
某太阳能公司辩称,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不构成违约。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 下一篇文章: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刑
相关内容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刑案案例20—— (2025-4-3)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刑案案例19—— (2025-4-3)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刑案案例18—— (2025-4-3)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刑案案例17—— (2025-4-3)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刑案案例16—— (2025-4-3)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案案例20—— (2025-4-3)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案案例19—— (2025-4-3)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案案例18—— (2025-4-3)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案案例17—— (2025-4-3)
- 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案案例16—— (20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