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案案例13——安保义务案
案例
原告:彭某,彭某一,彭某二,彭某三
被告:某市住建局、某书店、某面馆
2021年9月15日19时许,其某、杨某兰受邀去某饭店吃饭,19时44分离开该饭店,路经210国道公路走到某面馆与某书店两楼房之间排水沟尽头处时,坠落河边地面。次日凌晨2时左右,路人发现杨某兰随即报警,后杨某兰被送至医院急救,18日杨某兰因坠落伤“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而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杨某兰直接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创伤性休克、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坠落伤。
四原告认为,杨某兰死亡现场位于210国道(南北走向)靠长安河道一侧的某书店与某面馆之间缺口的河堤下的水泥地面上, 该路段管理人为某城建局。某城建局、某书店、某面馆三名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某兰坠落而死亡,其死亡结果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四原告因杨某兰死亡而产生的抢救费、住院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73513.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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