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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考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民案案例11——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案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25-4-2    字体:

案例 

AB就读于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一天午休时,A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B路过A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A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A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事故发生后,摔倒的A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摔倒后的A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其家长赶到学校后,带A去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之后的几天里,A尝试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身体很不舒适。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不久后A再次被送往医院事故造成A同学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0.05,后面虽然有所恢复,但无法完全恢复。主要受伤的症状是头痛、眼睛痛、脖子痛,尤其是手痛得写不了字,所以A休学了一年,第二年重新读初一。

B的父母一开始很配合垫付A的医疗费,但不久后双方就出现了矛盾。B的父母认为A眼睛痛,视力下降,与B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A父母因与B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A名义将B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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