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用户名称: 用户密码: 点击注册
关于学校设为首页联系学校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员报名热线:
15925103626
首页新闻动态法考公务员法检法硕企事业单位资料中心师资力量成功学员校长信箱
 
热门搜索: 法律讲堂法律图书馆司考课堂司法考试
政策解答: 法考    公务员资料    
法考
阮老师详解2011司法考试刑法试题(13)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1-12-10    字体:
【2011/卷二/13】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单选)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

  【答案】[C]

  【解析】教唆他人自杀,没有强迫、欺骗的,难言有罪,教唆60周岁(有辨认控制能力)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A不错,刑法第434条(战时自伤罪):“(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B不错。帮助自伤一般无罪,但帮助自杀才有罪。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上一篇文章:阮老师详解2011司法考试          下一篇文章:阮老师详解2011司法考试
    相关内容
学校介绍联系学校用户登陆用户注册校长信箱在线报名师资力量成功学员资料中心版权声明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昆明市五华区法之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五华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批准文号:教民5301027000237)
学校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小西门立交桥旁德春电信大楼2楼201室(文贸大厦旁)    联系电话:15925103626    邮箱:953150983@qq.com
传真号码:    工信部备案号:滇ICP备2024047134号    云南网站建设,云南网页设计,昆明网站建设,昆明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