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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每日一题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12-24    字体: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A. 省监狱管理机关
B. 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 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D.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3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第354条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监狱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6条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据此,本题中,由于张某尚未交付执行,因此,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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