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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检(刑法)法律专业知识答案及解析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4-1    字体: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2.【答案】D。
  3.【答案】A。解析:《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答案】D。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D项是逃脱纳税义务的行为,所以是不作为犯罪。
  5.【答案】B。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护士的态度显然是过于自信,故本题答案选B。
  6.【答案】D。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故本题选D。
  7.【答案】D。 
  8.【答案lc。解析: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9.【答案】C。
  10.【答案】C。
  11.【答案】B。
  12.【答案】A。解析:《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故本题答案选A。
  13.【答案】C。解析:《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故本题答案选C。
  14.【答案】A。解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行为人把假货的“毒鼠强”误认真货“毒鼠强”进行投放,只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故本题答案选A。
  15.【答案】B。
  16.【答案】B。解析: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题在客体上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嫌疑人吴某的拷打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这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故本题答案选B。
  17.【答案】D。解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故本题答案选D。
  18.【答案】D。解析:《刑法》第113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故本题答案选D。
  19.【答案】A。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受贿既遂,因为甲收受5万元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就已经成立既遂。之后退赃的行为只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更不能认为属于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选A。
  20.【答案】C。解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本题中检察官甲举报乙赌博的行为属于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故本题答案选C。
21.【答案】D。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甲是国有公司的人员,但由于未利用职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 

  22.【答案】C。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是国有公司的出纳,满足贪污罪主体要件的要求,甲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的现金3万元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23.【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 

  24.【答案】C。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25.【答案】A。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仍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6.【答案】D。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D。 

  27.【答案】D。解析:《刑法》第26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8.【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转化抢劫罪。参见《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9.【答案】B。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T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0.【答案】D。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刑法》第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86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选D。 

  31.【答案】D。解析:《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3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2.【答案】D。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项中警察的行为属于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的法令行为。B项船长负有特定职责,他不得弃船逃跑,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紧急避险。乙打死狼狗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D项船长为了避免轮船倾覆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种较小权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33.【答案】D。解析:《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也是刑法空间效力的内容,它是指即使犯罪行为人不为该国公民,犯罪行为也不在该国领域内发生,但该犯罪是在该国领域外针对该国或者其公民实施的犯罪,则依保护管辖原则,该国仍可依该国刑法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34.【答案】D。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A选项中甲虽然得到了钱财,但其已经被何某识破,犯罪已经归于未遂。因此不能成立既遂。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而为,不是被动而为。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对于乙来说.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C选项中丙的枪里还剩余有三颗子弹.他仍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将刘某杀死,其没有继续实施犯罪是因为他看到刘某实在可怜,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D选项中丁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其放弃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 

  35.【答案】B。解析:A项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此行为的,有一个独立的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B项中苏某没有医生资格,因此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刑法》对非医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有特别规定,就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C项中刘某的身份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因此以国家丁作人员论,构成受贿罪;D项的彭某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共犯。 

  36.【答案】A。解析:教唆犯教唆不能为该罪负刑事责任的人时,由于被教唆者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二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由教唆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教唆者被认为是独立在进行犯罪,他是间接正犯。刘某教唆l2岁的女儿杀人,应视为刘某自己的单独犯罪,因此选项BCD都是正确的。本题考查了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是教唆犯中的重要考点。要区分被教唆者能否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进行不同的处理。《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个规定说明:(1)只有二人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者才是教唆犯,否则就是间接正犯。例如l8周岁的人教唆l5周岁的人盗窃的,就是间接正犯。(2)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7.【答案】C。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情形。犯一般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则至少要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死刑。 如何理解这8种情形一直是高频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几种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甲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因此不构成人户抢劫。另外,入户抢劫者的AP目的还必须具有非法性。如果是基于正当目的入户,如到别人家维修电器.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的,应认定为普通抢劫罪(《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机、售票员、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乙的抢劫发生在出租车上,因此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最高院在《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指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的,则不属于抢劫银行。丙抢劫的是运钞车,因此属于“抢劫银行”。 

  (4)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两抢意见》指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解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丁虽然在“野猪林”抢劫了6次,但是在同一地点连续进行的,因此仍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题考查了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中容易混淆的部分。相关知识点还包括:持枪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等。对于最高院的“两抢意见”要仔细阅读、记忆。抢劫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很重要.尤其是“两抢意见”是掌握抢劫罪的知识点的关键,一定要十分牢固地掌握。 

  38.【答案】A。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428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注意:(3)是公对公借,即单位借给单位。如果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此罪。这种借用行为本身也不构成犯罪。因此。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私人、单位使用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因此选项A构成此罪,选项B不构成。选项C是受贿罪,选项D是职务侵占罪。本题考查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这个立法解释是比较重要的,在学习时要掌握:无论把钱借给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是以自己的名义借出去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几个比较相似的罪名,要注意根据各自客观方面的不同进行比较。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侵吞本单位的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其他人的财物,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违反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将特定的抢险救灾、防汛、扶贫物资改变用途,但仍用于本单位公共用途,如建办公楼、买小汽车等。还需注意以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质押的性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以本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也是挪用公款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下,自担保关系成立起,其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收益权都因担保而改变,因此,只要挪用的数额和期限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就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9.【答案】B。解析:关于抢劫中杀害被害人、伤害被害人如何定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凡是为了顺利进行抢劫而进行的杀人、伤害行为都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凡是抢劫行为已经结柬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杀人、伤害他人的.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于非为抢劫杀人,而因其他原因杀人(如复仇),杀人后,又拿走其财物的.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本题中,只有B符合“为了顺利进行抢劫”而杀人的条件。 

  40.【答案】B。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项中甲的行为不符合条件(2),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B项中甲将乙打昏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将乙勒死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故B项符合题目要求.当选。C项中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抢劫行为防卫致侵害人死亡,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D项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二、多项选择题
  41.【答案】ACD。解析:刑法的解释要符合罪行法定原则,要以宪法为指导,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B项表述错误,《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由此可见,不满l4周岁的幼女应该是拐卖儿童罪,而非包
  含在妇女中。C项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l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正确。D项“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表述正确。
  42.【答案】ABCD。
  43.【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
  使用;(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3)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资料信息,并通过互
  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刑法196条第一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处罚。
  44.【答案】ABC。解析:《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D项
  时效应该从l0月18日开始计算。
  45.【答案】CD。


     46、【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属地原则。《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本题中,选项AD,分别是犯罪结果或者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发生,因而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选项B是在我国领空内犯罪,也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选项C是在我国航空器内犯罪,因而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47、【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根据刑法这一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B属于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而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48、【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1)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3)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法律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对防卫时间加以严格限定。(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选项ACD都是正确的,只有选项B是错误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49.【答案】ABCD。解析:关于A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不能定为诈骗罪,故A项中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BC两项中的行为均为窃取,构成盗窃罪,只是手段不同,B项中是“趁售货员不注意”,C项中是调换。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D项盗窃毒品价值2万元,也构成盗窃罪。 

50、【答案】AC。 

三、简答题

51.【参考答案】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数罪所判处的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适用限度:《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
  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52.【参考答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53、【参考答案】犯罪行为多样性;犯罪组织严密性;犯罪手段强制性;犯罪活动区域性;社会危害严重性。 

54、【参考答案】抢劫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 

(1)两罪的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前者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抢走财物:后者是在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被害人威胁其家属、亲友,迫使其交出财物。(2)两罪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前者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均在同时、同地完成;后者则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勒令限期交出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一定间隔,发生的地点一般不同。 

(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前者通过强制,当场从被害人处劫走财物,只限于动产;后者一般通过书信或者第三者转达勒索财产的要求。被勒令交付财产者不是被绑架者,而是他的家属亲友等,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4)二者归属的类罪名不同。两罪均为复杂客体。前者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前者归入侵犯财产罪,后者归入侵犯人身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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