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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老师详解2011司法考试刑法试题(23)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1-12-10    字体:
【2011/卷二/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多选)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

  【解析】A应为因果关系错误,C,具体事实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不影响故意罪责,丙应对汪某之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AC]A应为因果关系错误,C,具体事实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不影响故意罪责,丙应对汪某之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D具体符合说对故意成立要求犯罪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一致(或符合)方对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但在D这样的对象(辨认)错误上,具体符合说也同意不影响故意罪责,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只是在对象打击错误上与法定符合说存在分歧,如甲看见仇人乙(看得真切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即朝乙开枪欲将乙击毙,不料枪法大失水准却击毙了站在附近的生父,依具体符合说对生父之死是过失(致人死亡)。在中国学界,未曾发生过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议,考生对于外国故意学说发展史上如此细致的问题大多不了解。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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