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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老师详解2011司法考试刑法试题(2)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1-12-10    字体:
【2011/卷二/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单选)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答案】[D]

  【解析】D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犯罪,对个人而言只是犯罪动机问题。有两种可能:(1)刑法明文规定可处罚单位的(即单位被法定可作为该罪主体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按照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处罚。(2)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可处罚单位的,不排除追究个人罪责。本题D即是这样的情况。

  A错,刑法第240条规定有拐卖儿童罪,出卖儿童是犯罪行为。B错,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法律规定处罚单位的,可认定单位犯罪。刑法对拐卖儿童罪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单位,不得认为单位犯拐卖儿童罪。C错,立法机关也不能类推适用刑法(扩大处罚范围)。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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