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每日一题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 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 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 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对于年幼的人而言,并非一律不能作证人,只有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年幼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换言之,虽然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述,应认为具有作证的能力,依法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3)证人是自然人。本题中,高某虽然只有9岁,属于年幼的人,但是对于故意杀人这样的行为,其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准确表述,并且其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就因亲眼目睹杨某杀害自己的父亲的过程而了解案件情况,因此,高某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A项错误而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2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据此,本题中,由于高某只有9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经人民法院许可,其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其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C项错误。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其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证言的证据能力即作为证据的资格。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害人陈述均属于证据的法定种类,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认为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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