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范文:简论小额诉讼
简论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是案件激增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司法改革的大趋势。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各地法院都出现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现象,不少法院陷入“案多人少”的矛盾。这种状况,一方面使法官工作负荷过重,影响审判质量;另一方面导致诉讼迟延,引起当事人不满。从纠纷解决资源整体配置的合理化角度,近年来实施的“大调解”改革有着广阔前景。不过,仅仅依靠激活法院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机能还不足以应对案件激增的现实挑战。诉讼程序的结构性调整是大势所趋。纵观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不论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还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都设有小额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我国诉讼程序的结构性调整,首当其冲的是要设置小额诉讼程序。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创设了小额诉讼制度。这是适应时代要求之举,在当前形势下,具有必要性。
小额诉讼程序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率价值。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程序以实现诉讼效率为最高价值取向,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此外,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的就业人员收入水平来确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标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具有合理性。
小额诉讼程序建构过程中,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权衡问题是必须妥当解决的问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安排方面也有可能出现错误。审判监督程序究竟能否解决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冲突问题需待实践验证后方能作出结论。我认为,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协议的功能。如果通过审前协议的方式,当事人放弃继续争议的权利,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或被容忍度将大大提高。同时,也应该框定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严重错误的范围。对这种严重错误,要设置必要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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