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知识
第一章 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五)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互助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三、社会保障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刚性发展的特征)
(三)责任分担原则(社会化特征)
(四)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多样性特征)
(五)其他原则(法制规范性特征)
四、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保障基本生活。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功能。
(二)维护社会稳定。
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三)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第三,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
(四)保持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五)增进国民福利。
社会保障的最初含义是"救贫"和"防贫",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至少都能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内容在不断扩充。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第二章 社会保障基金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和性质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
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源于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形成的基金,即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又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构成。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特征
1、法定性:社会保障基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筹集、运营、管理和使用。
2、目的性:社会保障基金是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根据特定的用途筹集、运用和管理。
3、基础性: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物质基础
4、互济性: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中,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用于社会成员,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助互济。
5、政府干预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精算、测定都体现了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一般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财政资助在社会保障基金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讲,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资助可以分为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两种形式。直接资助往往采取财政拨款、发行财政担保的社会保险债券等形式;间接资助是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给予资助,例如,对企业建立的各种补充保险项目免征税收,对个人参加各类自愿参加的社会保险予以个人所得税减免等。
(二)用人单位缴纳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大都采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双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办法,通常是按相同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性质上是企业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必要劳动的一部分,所以,社会保险基金水平越高,企业需要缴纳的费用就越多,企业的人工成本就越高。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总是尽可能用资本替代劳动。这对于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压力大的国家是十分不利的。
(三)劳动者个人缴纳
个人缴纳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从企业成本的角度讲,在社会保险费用负担率一定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是员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实际支出是等量的,都是企业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都不会改变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价格。但是,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仍然有其独特的意义。它有助于社会保险互济功能的实现,特别是按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的同一比率缴纳时,工资收入高的人多缴纳,工资收入低的人少缴纳。此时,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就清晰地体现出来。同时,个人缴纳也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劳动者个人缴费机制使每一位劳动者都更加关心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运用和管理,容易形成人人监督的局面,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行。
(四)社会捐助
吸收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社会人士捐助,包括接受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捐赠,是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途径,可以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互助共济精神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利用赞助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方式有:赞助社会福利设施项目建设,如兴建福利院、敬老院和社区福利设施建设等;参加救灾和扶贫,如组织捐款捐物,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等;捐赠残疾人基金会,为举办残疾人福利事业而进行募捐、义演、义卖等方式。
(五)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社会福利彩票有奖销售活动是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措施。奖券发行除了15%的发行费用和40%-45%的奖金外,剩下的作为社会福利基金。有奖募捐的积极意义在于它能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筹集必要的资金,同时还可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形成互助共济的社会风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这种方式已成为许多国家长期采用的一种社会筹资形式。
(六)社会福利设施的资金积累
社会福利设施主要包括国家提供的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主要用于与职工生活有关的非生产性投资,如文化宫、俱乐部、医院、疗养院、食堂、托幼园所等;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一定比例的福利费,或在企业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中提取一定的职工福利基金;从单位行政、企业管理费和事业费中开支的一部分福利费;文化宫、俱乐部的活动收入等等。
三、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构成
(一)国家财政和社会捐助支撑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的基本内容:(1)灾害救助:分为轻灾、重灾、特重灾三个等级;(2)特殊救助:特指无法定继承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老、寡妇、孤儿、严重残疾者;(3)贫困救助;(4)失业救助。
我国社会救助遵循三大基本原则:1.反贫困原则:力争在最短时期内消灭绝对贫困现象;在中长期内尽可能减少相对贫困。2.生存权原则:保证公民的最低生活。3.积极救助原则:主要有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科技扶贫等。
(二)国家财政支撑的社会保障项目:优抚安置。
社会优抚的五项内容:(1)抚恤;(2)优待;(3)褒扬;(4)优抚事业;(5)双拥。社会安置的基本内容有:(1)就业安置;(2)回原籍安置;(3)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三)国家财政与企业分别承担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福利和职工福利。
狭义的社会福利单指由国家财政承担的福利项目。广义的社会福利包括国家承担的社会福利项目和企业单位承担的职工福利项目。国家承担的社会福利有各种社会补贴:物价补贴、副食品补贴、交通费补贴等,特别是教育福利占很大比重。如义务教育津贴、高校助、奖、贷学金,职业培训津贴等。职业福利项目通常有:生活福利津贴、集体福利设施,以及离退休职工津贴、孕产期的福利和妇幼保健津贴、托幼事业、独生子女补贴等
在社会福利项目中,还包括各种社会服务项目。如老人收养,老人保健,老人生活和娱乐服务,儿童福利中的孤儿收养,残疾人就业保障,康复服务,特殊教育,精神病人福利等。都是无偿服务。
(四)国家、单位、个人共担的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通常由企业单独承担。此外,企业通常还兴办补充保险,如养老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职工互助保险等。
(五)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
主要有农民养老保险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一)筹集原则
1、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原则
2、妥善处理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原则
3、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
社保基金适用于抵御风险的,随着风险的降低,所需的成本降递增。如果我们将资源投入一种用途,就会失去另一种用途带来的收益。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权衡资源的投入方向。必须将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只有经济发展了,社会保障才有更可靠的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是: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
五、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
(一)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概念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是指按照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条件、项目、标准和方式,给法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对象支付社会保障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制度,由待遇支付的条件、标准及其方式等范畴构成。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是社会保障目的和功能得以真正实现和发挥的关键环节。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项目
1、社会保障待遇支出
社会保障待遇支付项目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一致的,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2、社会保障管理支出
社会保障管理支出,即社会保障专职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事业进行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办公经费、社会保障基金银行业务方面的经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以及提供服务等方面的费用等。
(三)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水平的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2、随物价上涨而调整待遇水平的原则
3、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原则
(四)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条件
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条件,指社会成员获取社会保障津贴的资格,可分为需要经家庭经济调查和不需要经家庭经济调查两大类。前者申请社会保障津贴的条件为法定范围内的低收入者;后者领取社会保障津贴的条件为保险计划的参加者。
以全民为对象的社会保障项目,领取津贴的条件一般为国籍、年龄、居住年限等,而以工资收人劳动者为对象的保障项目,则需要考虑投保年限、缴纳保险费数额和就业状况等。
(五)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形式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实物形式;二是货币形式。货币形式是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主要形式。
(六)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形式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形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或单位发放;二是社会化发放。2、目前,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形式有两种:一是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即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直接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二是委托银行发放,由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社会保障预算的模式
社会保障预算是政府编制的反映社会保障收支规模、结构和盈亏状况的计划,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分为两大部分:把一般性税收安排的社会保障基金纳入政府公共预算,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则自成体系,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我国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以社会保障税为主要收人来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得到全面反映,收支管理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活动规范化,各项政策措施完整配套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应遵循“明确目标,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
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概念及意义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营行为。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目的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的有效投资,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
第二,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的投资,有利于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负担。
第三,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的投资,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遵循安全性原则、营利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投资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营利性原则是由投资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投资是以自身价值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具有专款专用性和应急性特点,因此,要保证能够随时变现,投资必须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银行存款、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基金。其中,在债券投资中,国家债券应列为首选。
(四)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
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具有严格的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2.1994年,财政部、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方向及其结构比例做了具体规定:“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国家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在国务院没有做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他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职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必要支出后,其结余额的一部分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国债发行计划,积极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其中,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额,也可视国债发行计划需要,认购一部分特种定向债券。”
3.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的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人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4.2000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强调:“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人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总之,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的限定,是在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不规范、投资市场尚不健全的特殊背景下出台的,有其必要性,但硬性规定基金结余购买国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也并不完全有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将在政府严格监管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投入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
八、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概述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指国家授权专门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对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投资运行及支付等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首要任务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安全,确保社会保障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由机构控制、财务控制、会员控制和待遇支付控制等部门组成。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性在于:第一,有利于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第二,有利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原则
1、独立原则
2、公正原则
3、审慎原则
4、科学原则
第三章 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一、养老社会保险
(一)养老社会保险的含义
这是对达到法定年龄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由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生活补偿费用。养老保险的前提是劳动者在劳动年龄阶段为社会付出了剩余劳动,做出了一定贡献,因此,在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之后,社会需要对其生活进行保障。在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范围是城镇一切有收入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二)养老社会保险的特征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备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
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
3、享受期限的长期性。
4、保障方式多层次。
5、与家庭养老相联系。
(三)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4、管理服务社会化。
5、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医疗社会保险
(一)医疗社会保险的含义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二)医疗保险的功能
医疗保险具有风险共担和补偿损失两大功能。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1、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2、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3、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4、提高全民健康意识;5、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单位退工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现在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然后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的待遇:
(1)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四、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的特点: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
(2)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二)生育保险的内容
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通常由孕产期医疗保健、生育津贴及有酬产假三部分构成。
生育保险制度所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包括实物(含劳务)帮助和现金补助两部分。其中,实物帮助主要是以基本医疗保健的载体方式提供,例如孕产期保健检查、分娩接生、孕产期异常现象的早期发现和诊断、必要的药物供应和住院治疗等等。现金补助则主要是以生育津贴的方式提供。
1、生育医疗保健费
生育医疗保健费,是指由医疗机构向女职工所提供的妊娠、分娩及 产后医疗护理费用,即通常所说的生育医疗服务费。
2、产假和生育津贴
产假和生育津贴相辅相成地构成生育保险待遇的主干,是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生育保险 社会统筹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
(1)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据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享有的法定带薪假期。
我国的产假包括正常产产假、难产产假、多胞胎生育产假。在80年代以前,产假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为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 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对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工资收入时,按照生育 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
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为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其适用 范围、享有津贴的资格条件以及津贴支付期限,均与改革了的产假制度相一致。
(三)生育保险的作用
1、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3、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五、工伤保险
(一)工伤及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四)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
(1)各类企业。(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社会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程序,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以及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并明确规定工伤认定时限。
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自杀的。
工伤认定争议处理。工伤认定工作由设区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若申请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对认定结论仍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则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针对伤残对象的不同,大体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主要包括三项:一是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待遇。伤残待遇按照伤残鉴定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有等级均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等级伤残职工还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三项:一是丧葬补助金;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三是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4、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2003年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监督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三类,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等,基准费率为1%;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2%左右。
第四章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一、社会救助
(一)社会救助的概念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救助的原则
1、政府保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2、救济和救急相结合;
3、资金保障与物品捐助相结合;
4、社会救助与社区服务相结合。
(三)社会救助的对象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 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2、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4、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5、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6、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
(四)社会救助的形式
1、在城镇的,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在农村的,实行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还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临时救济
(五)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条件
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条件是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这个过程成为申请调查制。根据调查结果和核实情况,社会保障机构便可写出是否批准救助申请的报告,一经批准,即应按时发放社会救助金。
(六)社会救助的作用
1、社会救助是稳定社会的重要保证
2、社会救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3、社会救助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社会福利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社会福利,主要指社会服务事业及设施。
(二)社会福利的内容
社会福利一般包括现金援助和直接服务。现金援助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直接服务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主要内容有: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矫治及感化服务(见矫治社会工作)、(见感化教育)、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军人及其家属、贫困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家庭等。服务的形式有人力、物力、财力的帮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养、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个案服务、群体服务等。
(三)社会福利的特征
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高纲领。
(四)社会福利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
2、有利于调控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促进经济发展
3、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五章 “十二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展望
一、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10多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为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理念、思路、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偏差,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绩效还不能令人满意。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一)社会保障对缩小收入差距的贡献不足
社会保障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己任,因此,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逐步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信心,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这方面还有差距。
1、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群体差异。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各个群体的社会医疗保险筹资额度之比大约为——农民: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公务员=1:3:10:20。
2、社会保险实际覆盖率不高。经过长期的努力,各地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但与全覆盖的要求相比仍然还有一定差距,未能做到“应保尽保”。这表明,还有一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尚未实现。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缓解贫困但对缩小收入差距作用不大。
(二)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贡献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实施,将通过基金给付以增加全社会的消费,同时因为有保障而增加老百姓的消费信心,也可以通过发展社会保障相关的产业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离这种理想状态还有较大的差距。
1、部分人群、部分风险未纳入制度化保障。
2、部分人群、部分项目的保障水平较低。
3、部分人群、部分项目的保障得而又失。
4、部分人群、部分项目的保障有名无实。
5、社会保障相关服务产业发展不充分。
二、“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建设的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绩效,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各基本项目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人员全覆盖”;二是控制和缩小社会保障待遇的群体差别;三是为社会保障各项目长期持续健康运行打好基础。为此,必须完善体系、优化制度。
(一)完善体系
1、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加快建立老年津贴制度。
3、加快中央国家机关和部分省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4、加快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整合。
5、积极探索农民意外伤害保障机制。
6、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农民、非正规就业者和城镇居民)生育保障机制。
7、加快发展补充性保险。
8、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业。
9、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经办与服务能力。
(二)优化制度社会保障是长期的事业,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能够持续健康运行,但是现行某些制度还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要顺应城市化、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趋势,优化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开放性、包容性和科学性,降低基金风险,提高实际覆盖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1、改进社会保险制度。关键是要增强其社会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开放性和包容性。
(1)要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任何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毫无例外的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2)要根据劳动者基本风险的保障需求和政府职责合理确定社会保险各个项目的保障待遇水平,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控制社会保险待遇的非理性增长。
(3)完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做实缴费基数,规范缴费行为,降低综合费率,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建立资金储备,改善筹资结构。
(4)实现社会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积极创造条件,寻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明确地方政府责任的结合点,改进社会保险金计发办法,建立地区间社会保险权益结算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
(5)要对历史债务进行估算、分析,并作出妥善的处理,减少代际矛盾。
(6)拓宽社会保险筹资渠道,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水平,降低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成本。
(7)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精算制度,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建基于科学的理论与方法。
2、逐步降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户籍关联度
3、优化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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