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死刑的停止执行的情形)
(一)判决可能有错误:
(二)可能需要改判的: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20(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院及上级法院——确有错误——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3、最高检及上级检察——确有错误——同级抗诉,受理法院组成合议庭重审,发现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指令下级再审。
19(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一)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
(二)违反刑诉回避制度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四)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①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②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18(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
1、审判组织:合议庭
2、案件范围:
(一)上诉案件(新增)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
(二)抗诉案件;
(三)其他案件。
3、开庭地点: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所在地
4、注意事项:不开庭审理的,合议庭必须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7(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1、适用法院:基层法院
2、法定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3、建议适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16(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1、应当公开的:一审案件,一般公开;
2、可以不公开:商业秘密,须经申请;
3、不公开审理:
①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满十八(刑诉解释新增);
②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理由应当当庭宣布。
15(合议庭的组成)
1、案件类别:①上诉和抗诉: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2、人数要求:必为单数,程序不同,人数有别
3、权利平等: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4、审判长的确定:①一般为法官担任,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提名、审判委员会通过亦可担任②院长或庭长参与审理的,自己担任③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
5、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人员:须经院长或庭长同意,并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14(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要求本检察院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申请由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①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若上级维持,则可起诉;②跳过申诉,直接起诉。
3、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异议:七日内本检察院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复查,通知本人,抄送公安。
13(人身检查)
1、生物采样合法化:侦查机关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样、尿液;
2、拒绝检查怎么办:犯罪嫌疑人可强制,被害人只能是自愿;
3、检查妇女的身体:工作人员需女性,医师则不论性别。
12(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①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②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
2、其他:
①法定代理人;
②诉讼代理人;
③辩护人;
④证人;
⑤鉴定人;
⑥翻译人员。
11(逮捕的条件)
一、一般逮捕
1.证据: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10(逮捕的条件)
二、绝对逮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犯罪事实+刑罚(十年以上);
2.犯罪事实+刑罚(有期徒刑)+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三、变更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9(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和监督)
1、义务:
(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处所;
(二)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新增)
2、监督:(新增)
①执行当中: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
②侦查期间:通信监控。
8(取保候审)
1、适用的四种情形:
①有期以下(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②危险不大(有期徒刑以上,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③人道主义(重疾、不能自理/怀孕/正在哺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④羁押届满。
2、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7(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1、证人资格:知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
①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证人;
③见证人≠证人
2、否定条件:
①生理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
②程度条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3、法定义务:必须作证,不得回避
6(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处理)
1、非法采证主体:侦查人员;
2、调查核实主体:检察院;
3、案件材料来源:报案、控告、举报、自行发现;
4、确认后的处理: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适用口供的原则)
原则: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操作: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不犯罪、不处刑罚;
无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定罪、可处刑罚
注意: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一)定罪量刑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4(回避适用对象及申请主体)
1、适用对象:
①审判人员;
②检察人员;
③侦查人员;
④书记员;
⑤翻译人员;
⑥鉴定人。
2、申请主体:
①自主申请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②有权要求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新增)
3(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修改内容:
①删除反革命案件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增加恐怖活动案件
2(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①贪污贿赂犯罪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换选举案;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公诉转自诉案件
1(法定不追诉)
1、法定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处理方式: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云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常见问题解 (2023-1-28)
- 云南省考中选调生职位里的学生干部包括那些 (2022-1-19)
- 我国公务员职位如何分类 (2021-12-13)
- 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前遗失了身份 (2021-10-17)
- 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录网上报名确认流程 (2021-10-17)
- 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录报名确认的具体步 (2021-10-17)
- 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如何进行信息修改 (2021-10-17)
- 如何查看某职位待审查人数和审核通过人数? (2021-10-17)
-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吗? (2021-10-17)
- 国考考察时哪些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202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