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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法之桥学校    上传时间:2014-2-21    字体:

商标评审规则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余瀛波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1995年制定的《商标评审规则》,继2002年、2005年两次修改之后的第三次修改。如此次征求意见后顺利通过,新规则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大幅缩短了补正期限和补充证据期限。将补正期限由过去的三十日缩短为十五日,将补充证据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为三十日。
  对此,业内人士多有微词。认为将影响商标评审的质量。特别是对涉外案件影响大,因为代理律师和外国客户之间需要有一个沟通的过程。
  证据未经质证不予采信
  与2005年版的评审规则相比,此次共计修改59条,其中删除12条,增加7条,在规则条目总数上比2005版减少了5条。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化规定和补充规定;二是结合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对评审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规定作了删减、修订,对评审工作亟需规范的,作了增补规定;三是对评审规则中有关用语进行修订,并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调整、理顺。
  此次修改的内容之一,是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对此,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都肯定了其积极意义。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认为,采纳电子证据是大势所趋,这种方式肯定会更便捷,包括目前许多法院文书都已经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罗正红认为,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予采信,堪称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这等于说是借鉴了目前法院的审案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居间裁判人,给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进行质证,程序上更透明,裁判结果也才会更有说服力。”
  黄义彪也认为,这项修改是参照了诉讼法的要求,对证据进行质证是完全合理的。按照现有规定,在与民诉法的衔接上,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不太好处理。因此,修改内容最终是要和诉讼法的要求相对一致。
  删除“争议案件”表述
  本次修法还对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比如删除了“争议案件”的表述,将“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改为“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就是为了避免引起歧义。
  对此,中国首位商标法博士、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黄晖认为,“争议”本身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作为法律语言,这一提法不是很科学,对此,新商标法中已将“商标争议”这种表述形式进行了更改,以避免人们产生歧义。这次修改也是为了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此次修改后的另一变化,是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原规则中与“公开评审”相关的规定,此次均被删除。
  对此,黄义彪认为,这也应当算是一个进步,“以往许多审理是书面审,现在口头审给了双方一个公平的机会,更加便于双方的实际参与。”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这一表述形式跟专利法保持了一致。“但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此前在实践中也一直是这么操作的。”
  缩短时限规定受质疑
  与此同时,对于此次建议稿中的部分修改内容,多位业内专家也表达了不同意见。比如,建议稿提出: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将补正期限由过去的三十日缩短为十五日,将补充证据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为三十日。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认为,新商标法中涉及到异议、复审等一系列规定,都规定了时效,此次修改应该是为了保证时间而做出的相应调整。但缩短时限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如何更好地落实商标法。
  对于这一修改,董葆霖则表示出自己的担忧:这种对于时限的规定不是很科学,根据现有情况,当事人提供证据时间往往很紧张,有可能会影响商标评审的质量。“过去没有时限要求时,可能一拖好几年,但现在时限太紧会影响质量。而且从当事人来讲,执行起来也可能有很大困难。”
  在此方面,黄义彪和罗正红作为商标代理律师,也都认为时间限定得太短。黄义彪认为,“对于涉外案件来说,15天的补正期限肯定会比较紧张,因为代理律师和客户之间需要有一个沟通的过程。”
  罗正红也表示,“在代理国外企业的业务时,30天时间根本不可能完成证据补充。”
  黄晖向记者打了这样一个比喻:“就如同以前我们乘坐普通列车时,能有两三分钟的上下车时间,现在改为高铁,必须一分钟完成上下车。实际上,从当事人的角度感觉,好像整体上时间加快了,但却有可能忙中出错,最终使利益受到损害。”
  他建议,可以适当缩短时限,比如将原来规定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意见稿的规定感觉确实太紧张了。“加快时间,不能以牺牲双方的准确度为代价。”
  在董葆霖看来,之所以会有目前这种修改,仍是驰名商标异化造成的后果。“正是因为驰名商标的异化,被人们纷纷抢注,才使得企业人心惶惶,不得不进行全方位注册,最终导致商标申请量骤增,继而产生大量纠纷,导致商评委审查不过来。所以说,根子还是在驰名商标标准的认定上。”
  完善相关评审程序增加法院重审规定
  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审理,并作出重审决定、裁定。
  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商标发生转让移转新增三种处理方式
  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按照是否影响案件审理,规定了径行转换当事人、驳回评审申请、结案等处理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未书面声明导致申请人丧失评审主体资格的,商评委应当驳回申请或者依据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结案。
  新法施行前受理案件5月起开计审理期限
  针对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问题、审限等问题,《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也区分不同情况,予以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拟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其施行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
  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责任编辑:www.fazhiq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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